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文正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文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1月確定,於民國96年
3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顯見受刑人僅在「假釋中」始有付保護管束之必要,若受刑人已因刑期期滿而執行完畢,則無上揭規定之適用。
三、經查,受刑人董文正(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7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
8月確定、(二)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4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三)另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四)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
(五)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5月確定、(六)又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5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2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受刑人於96年3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91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確定。又經法務部重新審核,於107年3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5935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7年4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3月5日等情,有本院97年度聲字第1912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935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受刑人所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業於107年3月
5日執行完畢,聲請人於107年3月6日發函再為本件聲請,已在受刑人縮短刑期屆滿而假釋期滿執行完畢之後,依上開說明,已無更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餘地,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