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74號聲請人十邑藝術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志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7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王嘉蓉┌─────────────────────────────────────┐│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十邑藝術印│玉山銀行中│104年7月20日│78,750元│AK0000000││││刷有限公司│和分行│││││││高志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