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071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務人 周崑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