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刑秘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刑秘聲字第26號聲請人MicronTechnology,Inc.代表人JeffryGarrett代理人 陳博建 律師
賴柏翰 律師相對人 林于弼
趙立偉 律師 徐欣瑜 律師 張本皓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1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林于弼、趙立偉律師、徐欣瑜律師及張本皓律師就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1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附表(即告證一)所示之檔案為聲請人所研發,其封面及其中每頁內文均有標註「MicronConfidential」、「Micron」、「CompanyConfidential」、「©20
10MicronTechnology,Inc.」等語,足證為聲請人所有之營業秘密,且該營業秘密為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之重要證據,業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以民國110年9月16日補充理由書出證,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288條之1、第288條之2等規定,於審判程序中需提示予相對人表示意見及辯論,故有讓相對人閱覽附表所示檔案資料之必要,惟因附表所示檔案資料中均含有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故有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㈡、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及內容:如附表所示。相對人就上述營業秘密內容,不得為實施本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1號案件刑事訴訟以外目的之使用,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準用第1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業經聲請人所有、持有之營業秘密,又迄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仍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內容,則上開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本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1號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所進行事業活動之虞,固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又聲請人、相對人對本件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均無意見(本院刑秘聲字卷第82頁),有本院110年9月16日調查筆錄在卷可參,是以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於法有據,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潘曉玫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玫玲附表檔案名稱卷證出處Z80a_CR2_compressions.pptx本院刑秘聲字卷第9至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