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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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6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冠良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04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所為之刑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一○二年度聲字第九六八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所記載「有期徒刑2年6月」部分,應更正為「有期徒刑2年8月」。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宣告刑應為「有期徒刑2年8月」,此有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19號判決可稽,然誤載為「有期徒刑2年6月」,而依原裁定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