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原告 吳允興 被告 蔡佩君
吳國平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萬7600元,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7年
8月21日送達原告;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即本院107年度救字第90號),惟於107年8月15日經本院裁定駁回,原告聲明不服,迭提起抗告、再抗告,亦均遭駁回而告確定;乃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卷附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見本院卷第20頁、第25頁),依上開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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