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1號原告 黃柏霖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複代理人 陳希勤 訴訟代理人 劉曉穎 律師被告 黃建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萬5,117元【參卷附之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與系爭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不動產所在地區、屋齡、建物型態、交易時間均相近之不動產,交易單價為39萬2,000元/坪(即11萬8,579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上開不動產所有權面積為50.305平方公尺(主建物86.59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即陽台14.02平方公尺=100.61平方公尺,100.61×1/2=50.305平方公尺),起訴時交易價額為11萬8,579元/平方公尺×50.305平方公尺=596萬5,11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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