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9日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130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偵字第4785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詳附表)。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