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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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22號原告 黃惟晨 訴訟代理人 劉振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間請求給付工資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34元(計算式:工資1,906,000元+退休金補提繳4,356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39,678元=1,950,03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又其中屬勞工因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涉訟而起訴,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109年1月1日施行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元(計算式:20,404×2/3=13,603,元以下四捨五入)。則裁判費20,404元,經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13,603元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0
1元(計算式:20,404-13,603=6,801),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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