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4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犯罪事實欄第4行內關於「甲○○」應更正為「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下列行為時日,係已滿80歲之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犯罪事實欄第4行內關於「甲○○」之記載係「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下列行為時日,係已滿80歲之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首揭說明,本院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