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351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德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人於債權釋明文件中未附與該電信計費單出帳時間相符之電信合約書,無法說明該電信費用係於合約有效存續期間所產生,故請聲請人補正與本件計費單出帳時間相符之電信合約書,以利審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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