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9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旂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字第13711號、102年度執聲字第3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旂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廖旂賢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附表:受刑人廖旂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1年1月18日│102年1月31日│101年8月26日│101年10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937號│緝字第937號│緝字第941號│緝字第94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事實審││2508號│2508號│2604號│2604號││├────┼────────┼────────┼────────┼────────┤││判決日期│102年10月15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0月4日│102年10月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判決││2508號│2508號│1432號(程序駁回│1432號(程序駁回││││││)│)││├────┼────────┼────────┼────────┼────────┤││判決│102年11月11日│102年11月11日│101年11月13日│101年11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812號(編│字第12812號(編│字第13711號(編│字第13711號(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號一至二所示之罪│號三至四所示之罪│號三至四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業經定應執行有│,業經定應執行有│,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期徒刑1年)│期徒刑1年8月)│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