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2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政廷

選任辯護人莊志剛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起訴案號應更正為「2382號」;事實欄第2行之時間應更正為「111年」。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起訴案號及事實欄內關於上揭時間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培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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