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2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煌南
被告尚桔有限公司
兼上
被告 朱漢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許芳瑞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展瑩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尚桔有限公司、甲○○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肆仟壹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許芳瑞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展瑩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尚桔有限公司、甲○○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與被告尚桔有限公司(下稱尚桔公司)、甲○○及被繼承人林展瑩簽訂之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之約定,因本契約致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9、11、14、18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至被告許芳瑞律師即林展瑩之遺產管理人雖具狀主張原告以系爭契約之定型化契約條款預定合意管轄條款,對被告顯失公平,而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語(見本院卷第109至110頁),惟本院審酌原告與被告尚桔公司均為法人,所成立之合意管轄條款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所定顯失公平之情形,被繼承人林展瑩作為被告尚桔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本件因被告尚桔公司之債務負擔連帶保證責任而涉訟,是關於訴訟管轄權之認定自應與被告尚桔公司同為認定,而認其保證書關於合意管轄之約定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所定顯失公平之情形,況被告甲○○之戶籍地設在新北市永和區,如依被告許芳瑞律師即林展瑩之遺產管理人之聲請將本件訴訟移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對其應訴顯有不便,亦難認屬事理之平,準此,爰認本件以本院有管轄權為適當,而不依被告許芳瑞律師即林展瑩之遺產管理人之聲請將本件訴訟移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尚桔公司邀同被告甲○○及被繼承人林展瑩擔任連帶保證人,於如附表所示「借款日期」分別向原告借貸如附表所示「借款金額」,分別簽立借據,約定借款期間5年,每月依約定利率並按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該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該利率20%另加計算違約金。詎尚桔公司於民國113年2月21日、113年4月16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計息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林展瑩於113年2月29日死亡,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5663號裁定選任被告許芳瑞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故被告許芳瑞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展瑩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尚桔公司、甲○○連帶清償債務。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催告通知及回執等件(見本院卷第13至18、21至74頁)為證,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許芳瑞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展瑩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尚桔公司、甲○○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日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20萬元
109年10月21日
6萬9,125元
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9月21日止
0.2595%
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2
180萬元
109年10月21日
62萬2,109元
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9月21日止
0.2595%
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3
5萬元
110年4月16日
2萬557元
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113年5月17日起至113年11月16日止
0.2295%
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459%
4
95萬元
110年4月16日
42萬2,349元
11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113年3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6日止
0.217%
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434%
合計
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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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萬4,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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