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9號原告林金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蔡美香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蔡美香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