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1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告 王心潔王明建 之繼承人
王進安 即王明建之繼承人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麗美 即王明建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9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96元,該裁定於107年2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惟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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