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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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3號原告 阮氏玉容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 律師
蔡慧貞 律師被告 江浩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8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陳俞伶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