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55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沈毓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宜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蔡宜珍原位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7樓之10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