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556號債權人臺中市烏日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春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志傑 、 王憲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聲請狀所載債務人王志傑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㈡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