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17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17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1772號債權人甲○○
號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11772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2年7月10日│50,000元│93年2月10日│TS076810│├──┼─────────┼───────────┼──────────┼───────────┤│002│92年7月10日│50,000元│93年3月10日│TS076811│├──┼─────────┼───────────┼──────────┼───────────┤│003│92年7月10日│50,000元│93年4月10日│TS076812│├──┼─────────┼───────────┼──────────┼───────────┤│004│92年7月10日│50,000元│93年5月10日│TS076813│└──┴─────────┴───────────┴──────────┴───────────┘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