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64號
債權人高雄市仁武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余秀信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新蓮 、 何清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楊新蓮、何清志「連帶給付」?
二、債務人楊新蓮、何清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64號
債權人高雄市仁武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余秀信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新蓮 、 何清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楊新蓮、何清志「連帶給付」?
二、債務人楊新蓮、何清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