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64號

債權人高雄市仁武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余秀信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新蓮何清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楊新蓮、何清志「連帶給付」?

二、債務人楊新蓮、何清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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