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9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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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28號

債權人名庭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助信 律師即 陳定檒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更正請求標的之聲明(如: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定檒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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