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5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立翔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立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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