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5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 林佳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案之催收函、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供參。(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一)項第5款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始生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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