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30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30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春
林育慧蕭朝炳張景名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7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春、林育慧、蕭朝炳、張景名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壹副、木板壹片及賭資新臺幣貳佰貳拾元,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至第3行「在臺中市大里區上興街2段『金城公園』之公眾得出入場所內」更正為「在臺中市大里區上興街2段『金城公園』之公共場所」,及證據部分補充「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位置圖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春、林育慧、蕭朝炳、張景名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又賭博乃參與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在性質上係屬必要共犯之「對向犯」,行為者既各有其目的,自應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是故尚無適用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之餘地(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判例意旨參照),併指明之。爰審酌被告4人於公共場所賭博財物,有礙社會善良風俗,所為並非可取,復審酌賭博犯行性質上僅係處分自己財物,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鉅大,以及被告4人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象棋1副、木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220元,分別係被告等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業據渠等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7468號被告 王春男 7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育慧女 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蕭朝炳男7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景名男7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春、林育慧、蕭朝炳、張景名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
107年12月6日11時許,在臺中市大里區上興街2段「金城公園」之公眾得出入場所內,以象棋1副、木板1片為賭具,並以象棋麻將之方式,賭博財物。渠等之賭法為4人輪流作莊,每人先拿4張象棋,再輪流摸牌把玩,胡牌者可向被胡牌者收取新臺幣(下同)10元,自摸者可向其他3人各收取20元。嗣於同日11時45分許,為警在上址臨檢盤查後,扣得賭資共220元、賭具象棋1副、木板1片等物,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春、林育慧、蕭朝炳、張景名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蒐證照片3張在卷可證;復有賭資共220元、賭具象棋1副、木板1片等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4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渠等之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王春、林育慧、蕭朝炳、張景名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嫌。扣案之賭資共220元、賭具象棋1副、木板1片等物,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檢察官陳怡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許雅欣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