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6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6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朱冠陵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家華 律師(即 張慶隆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慶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慶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美金玖拾萬壹仟壹佰肆拾柒元六角八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慶隆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