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6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禹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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