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哲劭
陳智毅上二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被告 楊聖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哲劭、陳智毅、楊聖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陳盈螢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