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張騰具保人林筵祐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6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筵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林筵祐因受刑人即被告張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均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林筵祐於民國104年2月17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嗣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6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被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判決駁回上訴,復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3143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106年1月23日下午2時30分許到案執行,並將上開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受刑人位於桃園市○○區○○里○○鄰○○街○○號10樓之住所,經同居人即其母 陳含冰 收受以為送達,詎受刑人仍未遵期到案執行,而具保人於收受偕同受刑人到案函後,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復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至受刑人上開住所拘提受刑人,並無所獲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1紙、送達證書3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證在卷可稽,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認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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