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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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8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雅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清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貳拾壹萬陸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壹仟肆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