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461號上訴人 楊仁聖 被上訴人 王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依職權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壹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之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160元,惟上訴人於提起本件上訴時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見本院卷第1頁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就第二審裁判費繳納超出2,160元部分應屬溢繳,爰依職權退還該溢繳之裁判費5,115元【計算式:7,275元-2,16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蕭清清法官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