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惠琪被告黃世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執聲字第1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惠琪、黃世斌2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6916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惟該案所扣得海洛因10包、甲基安非他命9包(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又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禁物,應另依上開刑法規定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參照)。
故依現行刑法,欲宣告沒收之違禁物,原則上應於有罪判決時,一併宣告沒收,僅於犯罪行為因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對其行為人為不起訴處分時,或經起訴後因上開原因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因未為有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即無所附麗,案內之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此時檢察官始得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本文後段規定,則應沒入銷燬之,所謂沒入,係指依行政程序規定而為,與沒收迥然有間,除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者,尚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沒收外,倘係單純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即無依上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可能(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88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洪惠琪、黃世斌2人因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493號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7年,復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分別以99年度上訴字第72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916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8年8月18日、8月2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8年11月10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9811-51至58)共10份可佐,足認扣案物確係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而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於行為人受不起訴處分,或未於有罪判決併予宣告沒收時,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本件扣案粉末1小包(淨重0.02公克,空包裝重0.39公克)及白色結晶1小包(驗前淨重0.136公克,驗後淨重
0.131公克),經送鑑驗,檢驗結果呈第三級管制藥品愷他命陽性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8年8月2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8年11月10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9811-59)各1份可參,而衡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對於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已有由查獲機關沒入之特別規定,自無適用單獨宣告沒收之可能,是此部分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於其餘扣案之物(其中98檢總管字第398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已送驗之電子磅秤2台,其中1台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參98年度訴字第1493號第55-1頁),聲請人並未聲請沒收,故尚非本件審酌範圍,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胡樂寧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1│海洛因(含包│白色粉末2包(合│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裝袋)│計淨重1.71公克、│第00000000000號(檢││││空包裝總重0.74公│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克、純質淨重1.35│性反應)││││公克)││├──┼──────┼────────┼──────────┤│2│海洛因(含包│白色粉末2包(合│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裝袋)│計淨重0.49公克、│第00000000000號(檢││││空包裝總重0.66公│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克)│性反應)│├──┼──────┼────────┼──────────┤│3│海洛因(含包│白色粉末5包(合│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裝袋)│計淨重0.53公克、│第00000000000號(檢││││空包裝總重1.3公│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克、│性反應)│├──┼──────┼────────┼──────────┤│4│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9811-│││(含包裝袋)│0.628公克、驗後│51號(檢出第二級毒品││││淨重0.62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5│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9811-│││(含包裝袋)│0.153公克、驗後│52號(檢出第二級毒品││││淨重0.14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6│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9811-│││(含包裝袋)│3.501公克、驗後│53號(檢出第二級毒品││││淨重3.49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7│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9811-│││(含包裝袋)│3.199公克、驗後│54號(檢出第二級毒品││││淨重3.19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8│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9811-│││(含包裝袋)│3.49公克、驗後淨│55號(檢出第二級毒品││││重3.48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9│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9811-│││(含包裝袋)│3.493公克、驗後│56號(檢出第二級毒品││││淨重3.48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0│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9811-│││(含包裝袋)│2.657公克、驗後│57號(檢出第二級毒品││││淨重2.65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1│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9811-│││(含包裝袋)│0.627公克、驗後│58號(檢出第二級毒品││││淨重0.62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