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6821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參萬壹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②新台幣壹萬壹仟參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仟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二八計算之利息③新台幣玖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伍仟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二八計算之利息,④新台幣陸仟貳佰伍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