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9號反訴原告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曾友和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 曾士杰 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4,400元(暫以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無權占用土地總面積,按104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17平方公尺×53,200元=904,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日後實際測量面積如超過上開數額,則應再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