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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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101號聲明人 溫修 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溫庭嘉 聲明人 范真瑋
范語紜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范揚凱
溫雅婷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於民國104年2月24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區○○里○○路○○號,有聲明人等所提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憑,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尚非在本院轄區內,而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聲明人等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梁雅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翠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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