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364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宏宗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玄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之上訴聲明為: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②確認原告就坐落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地下層(其真意應係就面積
216.7平方公尺部分為請求)事實上處分權存在,則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2,400元(見原審卷第53頁之房屋稅籍資料),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