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25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凃國慶 律師被告 蕭羽軒 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 蕭宇軒 」之記載應更正為「蕭羽軒」。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蕭宇軒」之記載,與理由欄內所記載之「蕭羽軒」不符,顯係誤載,在不影響裁定本旨之前提下,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陳航代法官林佳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