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沈昌浩 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86號裁定於民國107年3月19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名下存摺與保單,惟存摺無拒清算價值之餘款,國泰人壽保單僅為被保險人,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