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7號聲請人 呂成明 相對人即失蹤人 呂成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呂成漢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呂成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呂成漢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定有明文。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失蹤人即相對人呂成漢(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南投縣○○鄉○○村○○巷000○0號)於民國88年9月21日因發生九二一大地震遭土石掩埋後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前經本院於109年10月20日以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為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有南投縣政府信義分局109年6月8日投信警行字第1090005300號函檢送之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本院109年度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及公告等件在卷可稽。又相對人曾於82年5月21日入監執行,至83年10月20日執行完畢出監,而勞保業已於81年1月14日退保,其無健保投保資料,亦查無入出境紀錄等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記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等件附卷為憑。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聲請對失蹤人即相對人呂成漢為死亡之宣告,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相對人於88年9月21日因遭遇特別災難即九二一大地震而告失蹤,計至89年9月21日屆滿1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法准予宣告相對人呂成漢於89年9月21日下午12時死亡。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