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03號聲請人即原告 呂承軒 (兼共有人 呂金龍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 律師相對人 呂美鈴 (即共有人呂金龍之繼承人)
呂美華 (即共有人呂金龍之繼承人)
呂美娟 (即共有人呂金龍之繼承人)
呂明生 (即共有人呂金龍之繼承人)被告呂金龍(歿)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 陳冠瑋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聲請人呂承軒與相對人呂美鈴、呂美華、呂美娟、呂明生為被告呂金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金龍於民國112年7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聲請人呂承軒及相對人呂美鈴、呂美華、呂美娟、呂明生,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自應由聲請人呂承軒與相對人呂美鈴、呂美華、呂美娟、呂明生為被告呂金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蘇春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