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原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莊鳳標
朱蓮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 律師被告 胡志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原交簡字第1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法官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