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原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莊謹憶 送達代收人 朱麗英 被告 秦孝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原簡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劉容妤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