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重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5號附民原告 楊良珠 兼訴訟代理人 陳彥伶 附民原告 陳芊毓 附民原告 陳邑帆 附民被告 黃志雄
柏宏 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太山 上列被告因被告黃志雄刑事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呂曾達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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