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24號原告 呂婷瑩 上列原告呂婷瑩與被告 張金素 、 張牡丹 、 黎桂連 、 賈翔傑 、陳子俊、 袁凱昌 、 陳姿尹 、 廖泰宇 、 楊秀娟 、 李子豪 、 錢右強 、羅志偉、 陳淑燕 、 陳澄玄 、 吳雯婷 、 張智淮 、 林洛安 、 劉增治 、劉育瑄、 鄭幸福 、 徐鳳英 、 蔡秀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