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撤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撤緩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雲媛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00年度訴字第112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年度執聲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雲媛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雲媛前因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
5年,並應向 呂錦如 支付新臺幣(下同)490萬元,給付方式為於民國101年6月5日前給付10萬元,其餘金額自101年7月25日起至清償完畢為止,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2萬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到期,並於101年4月30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雖受緩刑宣告之寬典,除於101年6月25日前有給付呂錦如10萬元外,之後於緩刑期間有數月未按期給付2萬元至呂錦如指定之帳戶,受刑人顯非偶蹈法網或對其前所犯有所悔悟,自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
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至於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
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且刑法第75條之1係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故法院於審酌「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判決人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或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是法院如認受刑人有未履行緩刑條件,應否為撤銷緩刑宣告者,當必詳為說明受刑人違反負擔情節是否重大情形,且原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效果,方為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00年訴字第1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向呂錦如支付490萬元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執聲字卷第2頁至第4頁;本院卷第3頁),堪予認定。證人呂錦如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證稱:受刑人匯款前均會打電話予伊,受刑人於10
1年6月25日匯款10萬元至伊的渣打銀行帳戶後,於同年7月25日、9月11日、10月1日、11月14日各匯款2萬元至上開銀行帳戶,之後再也沒有打電話予伊稱要匯款,受刑人迄今尚有472萬元未付清等語(見本院卷第52頁反面至第53頁),並有存摺影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
4月28日渣打商銀字第1050005705號函暨附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各1份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第18頁至第26頁反面),足見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僅有匯款18萬元至呂錦如前揭銀行帳戶內,堪認受刑人未履行緩刑附帶條件至明。再者,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尚未確定前,即於101年2月27日出境臺灣,迄今均未返回等情,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3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頁、第35頁、第50頁),且受刑人戶籍亦自103年4月11日遷出國外一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頁、第42頁),足見受刑人對於上開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置若罔聞,且其現住居所不明,無從預期其於緩刑期滿前尚有履行前開事項之可能。倘受刑人無法依前揭判決之緩刑條件履行,卻仍得受緩刑之利益,顯違一般大眾法律情感,依上開情形,足認受刑人違反緩刑宣告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且亦無從再預期受刑人將會恪遵相關法令規定,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無不合,自應撤銷受刑人所犯上開緩刑宣告。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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