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慶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慶鴻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慶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分別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前確定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1項、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蔡慶鴻所犯附表二編號2、4、7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附表二編號1、3、5、6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二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調查表附卷可考,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執行刑,自屬正當。又受刑人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
104年11月2日,而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4年11月2日以前;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105年11月28日,而附表二編號5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5年11月28日以前,皆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並就附表一部份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附表一: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10日│104年7月2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05年度毒偵字第│││查││3321號│71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桃簡字第│105年度桃簡字第│││實││1614號│675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日│105年5月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2日│105年5月30日││├──┴─────┼────────┴────────┴────────┤│備註││└────────┴──────────────────────────┘附表二:
┌────────┬────────┬────────┬────────┐│編號│1(原聲請書附表│2(原聲請書附表│3(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編號4)│編號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12日│105年2月12日│105年5月29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05年度毒偵字第│105年度毒偵字第││查││1455號│1455號│2948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實││1664號│1664號│1455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4日│105年11月4日│105年10月31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28日│105年11月28日│105年11月28日│├──┴─────┼────────┴────────┴────────┤│備註│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4│││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4(原聲請書附表│5(原聲請書附表│6(原聲請書附表│││編號6)│編號7)│編號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29日│105年5月14日│105年5月1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05年度毒偵字第│105年度毒偵字第││查││2948號│2476、2690號、10│2476、2690號、10│││││5年度偵字第1778│5年度偵字第1778│││││9號│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實││1455號│1466號│1466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31日│106年1月6日│106年1月6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28日│106年2月13日│106年2月13日│├──┴─────┼────────┴────────┴────────┤│備註│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4│││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7(原聲請書附表│││││編號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查││2476、2690號、10││││││5年度偵字第1778││││││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實││1466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6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106年2月13日│││├──┴─────┼────────┴────────┴────────┤│備註│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4│││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