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441號債權人楊哲權上列債權人楊哲權因與債務人陳韋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哲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具狀人之簽章(不得影印代之),請補正親自簽章。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441號債權人楊哲權上列債權人楊哲權因與債務人陳韋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哲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具狀人之簽章(不得影印代之),請補正親自簽章。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