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 江尉卿 原告 王證凱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其占用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約100平方公尺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0,000元(計算式:100㎡×公告土地現值5,300元/㎡=530,000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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