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債權人 林真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慈柔 (原名: 謝麗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兩造有無約定清償期,若無,本票是否曾經債權人提示,或曾依民法478條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