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9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9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98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成大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
2樓法定代理人甲○○
2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其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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